法院讯(盖东升 陈昊)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曾商议一同经营一家快递驿站,二人投资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统一向前任店主支付,期间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六千元钱。后原告多次催要以上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遂诉讼来法院,希望追回欠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款系原、被告合伙投资快递驿站的投资款,并不存在个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但是在随后的审理中法官发现,在另外一起涉及原、被告合伙投资快递驿站的案件中,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与本案的借款行为存在矛盾,另案中的合伙合同中并不包含本案中的六千元欠款,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该六千元确为借款,法官最终认定双方具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成立,本案最终判令被告偿还该笔欠款。
投资是指投资人用某种有价值的资产,包括资金、人力、知识产权等投入到他人的某个企业、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或过程。而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通俗地说就是借钱给他人或者向他人借钱。生意伙伴或者合伙人等存在着经常性经济往来的关系人之间,一定要将各种来往的款项理顺清楚,尤其不能公私混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