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 推进新征程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意见规范中管高校联合审查调查工作 持续提升执纪执法质效

明确劳动关系 促成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25-02-1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盖东升 陈昊)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调解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产生矛盾僵持不下,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明晰了自身在履行义务中的不足,最终达成和解。

  本案中的两位原告称二人曾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但是被告始终未按法律要求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二人的工资以及无故辞退二人的补偿金和补交社保费用共计3.5万余元。对此被告则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两人工作时间比较自由,所得报酬也是按照签约商户的多少。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无人身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经了解,被告系新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为某外卖公司发放宣传单、招聘外卖员等业务。经法官审理后查明,一方面,两个原告接受被告的标准管理和考勤,劳动报酬也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由被告公司核定后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可以确认。另一方面,原告二人虽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但经常请假,所负责的工作未完全展开,导致被告受到了一定损失。承办法官针对本案实际情况,耐心地做当事人双方和解工作,指出被告公司虽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但原告二人也未完全遵守劳动纪律,存在没有完成工作量问题。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后,被告公司明白了自己存在的问题,表示愿意付给其中一个原告3000元,另一个原告2000元的补偿金,两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补偿方案,并选择撤回诉讼。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